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公告日期
114/05/07
有效期間
114/05/07 ~ 114/06/30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教育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學歷:國內外理工科博士學位 條件、專長; 1. 具高分子、化學、材料、纖維與紡織相關領域專長。 2. 可講授本系所相關課程,須以中、英文授課。 3. 新聘專任教師著作最低要求須符合本校工程學院規定。
工作項目
詳見簡章
聯絡方式
應備申請資料: 1.詳細履歷表。 2.學、經歷證明文件: (1)含大學、碩士、博士畢業證書影印本;若預計於2025年8月畢業者,必須檢附指導教授函,說明可能的畢業時間。 (2)尚未領有教師資格證書者,如持國外學歷者,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均須事先向駐外單位辦理驗證,尚須提供國外學歷修業情形一覽表及修業前後與修業期間入出境紀錄證明 3.大學、研究所及博士班成績單。 4.博士論文(全文)裝訂本。 5.完整著作目錄及近5年內發表之學術論文代表著作(全文)抽印本或影印本。 6.個人教學規劃。 7.未來5年之研究發展計畫書。 8.二封推薦信函(其中一封須為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推薦信)。 9.1年以上與任教科目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證明。 10.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如得獎、參與重要服務資料與專利等) 11.填具「工程學院新聘教師點數核算表」。(表格電子檔請至本校工程學院法規文件B01-1下載) 12.應徵專任教師個人資料表(表格電子檔置本校人事室網站) 13.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14. 填具「擬任人員聲明書」並簽章。(表格電子檔置本校人事室網站) 15.外籍人士並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收件截止日:114.6.30 聯絡人:蘇小姐 聯絡電話:(02)2771-2171分機 2418 聯絡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備註: 1、應徵前請詳閱本校「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規定。(內容請詳見人事室網頁) 2、外籍人士並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助理教授
114/05/06 ~ 1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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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114/05/06 ~ 1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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