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約聘社工員
公告日期
114/06/05
有效期間
114/06/05 ~ 114/06/3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8
候補
36
工作地點
彰化縣
條件資格
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並以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為優先:
(一)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以六等二階(296薪點)起聘。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以六等三階(312薪點)起聘。
(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以六等四階(328薪點)起聘。
(四)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以六等四階(328薪點)起聘。
二、體能狀況須能配合外勤、緊急及夜間勤務並自備交通工具。
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六)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工作項目
辦理本縣辦理本縣兒少保護、老人保護、身障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工作之調查、個案審查、訪視、處遇與輔導轉介等業務。
聯絡方式
一、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民國114年07月04日(星期五)下午1點50分開始報到。
(二)地點: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彰化市華山路37號4樓)會議室。
二、甄選方式
(一)由本府組成甄選委員會進行測試。
(二)筆試佔50%(申論題);口試佔50%。
(三)考試範圍:
1.社工倫理議題。
2.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等福利領域。
3.其他相關社會福利領域。
三、錄取方式
(一)依總分排名錄取,同分數時,以口試之工作經驗分數高者優先錄取。
(二)本次擬甄選約聘社會工作員18名,並視甄選成績增列備取人員至多36名,列冊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府得予從缺。
(三) 錄取公布:
1.錄取人員將於考試完畢後公布於彰化縣政府網站(網址:http://www.chcg.gov.tw)。
2.錄取人員另以電話通知。
3.倘若正取放棄資格,由備取遞補。
4.資格不符或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四、僱用期間及待遇
(一)約聘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支薪標準:
1.保護性社工人員(擔任直接業務比重達80%以上):
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以六等三階(312薪點)起聘,本俸約新台幣46,176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且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以六等四階(328薪點)起聘,本俸約新台幣48,544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另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2.保護性社工人員(擔任直接業務比重50%至80%):
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以六等三階(312薪點)起聘,本俸約新台幣45,052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且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以六等四階(328薪點)起聘,本俸約新台幣47,363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另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3.保護性社工人員(擔任直接業務比重未達50%):
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以六等三階(312薪點)起聘,本俸約新台幣43,399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且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以六等四階(328薪點)起聘,本俸約新台幣45,624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另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4.保護性社工人員(未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者):
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以六等二階(296薪點)起聘,本俸約42,742元/月(含勞健保、離職儲金);另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三)用人單位可自錄取名單依資格條件及業務需求聘用。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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