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三等書記官

公告日期
114/06/06
有效期間
114/06/06 ~ 114/06/12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司法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 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資格,且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3職等以上,符合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三)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工作項目
詳見簡章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至114年6月12日(星期四)止,採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受理。 (二)報名地址:請郵寄至「970花蓮市民權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三等書記官」。 (三)簡章、報名表請於司法院或本院網站下載。 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之徵人啟事,網址如下: 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本院網址:http://hlh.judicial.gov.tw/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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