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4/06/12
有效期間
114/06/12 ~ 114/06/16
職務列等
3等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花蓮縣
地址
條件資格
須同時符合以下各條件。
(一) 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男需役畢)。
(二)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相關作業軟體操作(Windows、Office)。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之情事。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本所行政室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二) 本所得視錄取人員學經歷調整工作內容。
聯絡方式
(一) 資料檢附:
1.「職務代理人甄選報名表」及「簡要自傳」(如附件檔案)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工作服務證明或專業證照影本(無則免附)。
4.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具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
(二) 報名方式:
1. 報名方式採郵寄、親送或委託報名,請將前述證件資料影本以A4紙張影印,信封請註明應徵「行政室書記約僱職代」,並留下連絡電話,以利聯繫,於114年6月17日下午5時以前,親送或寄達(非以郵戳為憑)本所人事室(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2.初審及評選不合格者或未錄取者恕均不個別另行通知。
3.親自報名收件時間:工作日上午8:00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4.錄取後須查驗明文件,如查明所檢附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即撤銷錄取資格,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5.報名所需相關資料(表件)於甄選完畢後予以銷毀,恕不退還。
(三) 任何問題請洽本所人事室,練先生(電話:03-8322141分機243)。
僱用期間:自實際僱用之日起至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當日或僱用原因消失應即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前揭職務未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且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或考試錄取人員未報到者,仍應於公布分配結果之次日起第16日解聘僱。
待遇:約僱3等230薪點,每月新臺幣32,637元。
名額:正取1名(得視甄選情形予以從缺,另得視情況增列候補1至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