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諮議

公告日期
114/06/27
有效期間
114/06/27 ~ 114/07/07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2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法律系以上畢業。 3、具法制或行政救濟作業、司法行政、法律實務經驗3年以上尤佳。 4、具薦任第7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5、熟諳法制或行政救濟作業。 6、熟悉電腦操作、檢附自傳。 7、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甄選。
工作項目
1、法規、訴願案件研議及處理。 2、法律問題研析。 3、其他法制、訴願相關業務。
聯絡方式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應徵者於本頁面下方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另請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最近派令、銓審函、自傳等資料檔案,並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及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 2、本案職缺2名,均係本院法規會諮議職缺。初審合格者,必要時,得擇優通知面試及舉行測驗(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洽(02)33567022李小姐。 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諮議
114/05/16 ~ 114/05/26
檢視
諮議
113/11/11 ~ 113/11/21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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