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組長
公告日期
114/07/09
有效期間
114/07/09 ~ 114/07/14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8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南市
條件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調任綜合行政或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之公務人員。
(三)無高普考、各項特考及格後尚在限制轉調期間之情事(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六)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七)無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八)未曾受懲戒處分及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且最近3年(111-113年)考績至少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
(九)具word、excel、power point等文書編輯及網路操作處理能力,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者佳。
(十)具工作協調及人際溝通能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需配合學校作職務調配。
(十一)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二)目前延長病假中之人員,報名時應檢附病癒證明。
(十三)請將應檢證資料(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依序合併掃描為PDF檔案後上傳至本系統(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
(十四)錄取人數:國中組正取6名,另得視成績酌增備取3名;國小組正取12名,另得視成績酌增備取6名。
工作項目
國小組及國中組組長工作項目詳如簡章附錄1。
聯絡方式
(一)甄選作業上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局人事室承辦人:鄭小姐,(06)2991111#8967。
(二)本次甄選相關事宜請自行至臺南市教育公告系統(網址:http:/bulletin.tn.edu.tw/ )編號第264067號公告下載簡章及附件。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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