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4/07/11
有效期間
114/07/11 ~ 114/07/18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代理科員資格: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二、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定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情事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工作項目
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114年7月18日(含)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 248 巷 7 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黃小姐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臺北區監理所科員職代」(本甄試將於臺北區監理所舉行);親送履歷者請至本所(新北市樹林區)A棟4樓收文處蓋收文章後,送交人事室黃小姐。本甄試收件資料以「郵戳」或「本所收文章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新臺幣3萬8,948元(280薪點),代理期限至請假人員銷假上班前1日止(目前請假至114年9月20日),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不逾2名,遇缺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自榜示日起1年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該單位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2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 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6黃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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