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4/07/30
有效期間
114/07/30 ~ 114/08/05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電腦輸入中文能力,聽力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30字以上為成績及格。 (三)未曾受刑事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不得任用之消極資格,並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
工作項目
文書處理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 1.報名表及自傳、切結書等 (請至職缺相關附件下載或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hlc.moj.gov.tw/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下載,並詳實填寫) 。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男性如有服役(含替代役)須另附退伍令影本各1份(無則免)。報名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有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另行通知補件。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請於114年8月5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送達本署收發室(親送、代送或郵寄件非以郵戳為憑,請提早寄件,逾期不受理),報名資料請寄送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 (四)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及電腦中文打字測驗(聽力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30 字以上為成績及格),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依參加甄試人員總成績儲備若干名,本署職務出缺時,依序遞補。 (五)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另僱用原因消滅、經費短絀、業務精簡或所佔職缺經上級機關另為其他處分或遇法令、政策修訂致無法進用時,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待遇:依照「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月酬標準230薪點,約31,993元。 (六)本次徵選儲備人員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七)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3-8226153分機279陳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人員
114/02/13 ~ 1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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