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助理員
公告日期
114/08/04
有效期間
114/08/04 ~ 114/08/07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一) 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三) 現職服務於警察機關,且經銓敘審定人事行政職系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人事行政工作經驗2年以上。
(四) 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甲等,1年乙等以上。
(五) 無限制轉調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如係警察人員須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8條所列停止遷調情形。
工作項目
辦理各項人事行政相關業務。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勿寄送紙本資料),符合上開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於114年8月7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予徵才機關調閱。
(二)另請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掃描並合併成一份PDF檔案後上傳:
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考試及格證書。
3.現職派令。
4.銓敘部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
5.足資證明具有人事行政工作經驗銓敘審定函。
6.最近3年(111年至113年)考績通知書。
7.已通過全民英檢或外語能力測驗者請檢附及格證書。
(三)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亦同。
※報名期限: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
※聯絡方式:電話:07-3368333轉2799,郭先生。
傳真:07-3315642。
※甄選方式:資歷審查合格者由本處擇優通知面試或測驗。
備 註:
一、面試或測驗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二、正取1名,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酌增不逾職缺數二倍之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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