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4/08/25
有效期間
114/08/25 ~ 114/09/05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代理書記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 6條迴避任用、第2 8條各款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等情事者。 三、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 w o r d、 e x c e l、 p o w e r p o i n t )。
工作項目
辦理一般行政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114年9月5日(含)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 248 巷 7 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黃小姐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臺北區監理所書記職代」(本甄試將於臺北區監理所舉行);親送履歷者請至本所(新北市樹林區)A棟4樓收文處蓋收文章後,送交人事室黃小姐。本甄試收件資料以「郵戳」或「本所收文章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新臺幣 3萬1,993元(230薪點),代理期限為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日前1日止,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不逾2名,遇缺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為榜示日起3個月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該單位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2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 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6黃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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