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心理健康中心

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保護性)

公告日期
114/09/15
有效期間
114/09/15 ~ 114/09/19
職務列等
聘用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苗栗縣
條件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 1.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下列任⼀條件: (1)擔任第⼀期計畫及本計畫⼼理衛⽣業務社會⼯作⼈員滿 3 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 1 年以上,並擔任第⼀期計畫及本計畫⼼理衛⽣業務社會⼯作⼈員2 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 6 年以上;前開經驗每 2 年得折抵上開⼼理衛⽣業務社會⼯作經驗 1 年。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作相關系所碩⼠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任⼀條件: (1)擔任第⼀期計畫及本計畫⼼理衛⽣業務社會⼯作⼈員滿 2 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 1 年以上,並擔任第⼀期計畫及本計畫⼼理衛⽣業務社會⼯作⼈員1 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 4 年以上;前開經驗每 2 年得折抵上開⼼理衛⽣業務社會⼯作經驗 1 年。 3.領有社會⼯作師證書,且符合下列任⼀條件: (1) 擔任第⼀期計畫及本計畫⼼理衛⽣業務社會⼯作⼈員(師)滿 2 年以上。 (2) 擔任保護性業務滿 1 年以上,並擔任第⼀期計畫及本計畫⼼理衛⽣業務社會⼯作⼈員(師)滿 1 年以上。 (3) 從事精神疾病或⾃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 4 年以上;前開經驗每 2 年得折抵上開⼼理衛⽣業務社會⼯作經驗 1 年。 4.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 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作經歷,並符合下列任⼀條件: (1)擔任第⼀期計畫及本計畫⼼理衛⽣業務社會⼯作⼈員滿 2 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 1 年以上,並擔任第⼀期計畫及本計畫⼼理衛⽣業務社會⼯作⼈員1 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 4 年以上;前開經驗每 2 年得折抵上開⼼理衛⽣業務社會⼯作經驗 1 年。 ⼆、具電腦基本操作處理能⼒且領有⼩客⾞駕照及具有交通⼯具尤佳。 三、不得有公務⼈員任⽤法第26條第1項與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關係;如經錄取,撤銷其錄取資格。
工作項目
1.對加害⼈合併精神疾病者(含有⾃殺企圖)提供追蹤輔導與關懷訪視、⾃殺風險評估及處置與轉介(加害⼈合併精神疾病(含⾃殺企圖)服務)(保護性業務)。 2.協助⼼理衛⽣社會⼯作員進⾏個案追蹤輔導。 3.⼼理健康⼯作。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薪資︰ 約聘7等3階360薪點起敘(約新臺幣53,280元)+3000元風險加給。 ⼆、檢具⽂件: (⼀)意者請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1、公務⼈員履歷表(簡式雙⾯列印,請貼相片並請簽名蓋章) 2、⾝分證正反⾯影本。 3、畢業證書 4、相關考試及格證書、相關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5、相關經驗證明⽂件。 (⼆)寄送⽅式: 1、前開資料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 2、信封註明應徵:約聘保護性社⼯督導 3、掛號郵寄(亦可親送或委送)⾄苗栗縣後龍鎮⼤庄⾥21鄰光華路371號,苗栗縣政府⼼理健康中⼼兼任⼈事管理員李先⽣收,並於報名截⽌⽇114年9⽉19⽇下午五點前寄(送)達,逾期或證件不⿑者不予受理及退件;欲退還應徵資料者,請附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姓名及地址,若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 三、甄選⽅式:採初審、⾯試⼆階段甄選。 (⼀)第⼀階段初審(採書⾯審查: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試,未合者則不另⾏通知)。 (⼆)第⼆階段⾯試。 四、錄取通知:錄取⼈員通知報到,未獲錄取者不另⾏通知。 五、聯絡⼈:⾏政秘書 鄭⼩姐 電話:(037)558750 或 兼任⼈事管理員李先⽣電話:(037)558615 備註: 1、本職缺公告⾄職缺全數補實,倘若已補實,恕不另⾏通知⾯試。 2、報考⼈所填寫之資料及所繳交之⽂件於錄取後,如發現有偽造或變造情事,查明屬實者,取消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檢調機關辦理。 3、有關公務⼈員履歷表及具結書,請⾄本徵才公告下⽅下載使⽤。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保護性)
114/08/28 ~ 1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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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保護性)
114/08/14 ~ 1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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