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副工程司
公告日期
113/12/09
有效期間
113/12/09 ~ 113/12/18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
職系
電機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具電機工程職系同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感應式照明燈電路原理之建置,與其電力系統維護管理等相關業務。
二、出席業務有關會議與有關單位協調事項。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透過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 (MyData)投遞履歷(自傳不得空白)。並上傳以下資料(請依序掃描於同⼀個PDF檔案,資料未上傳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1、身分證正反面。
2、考試及格證書。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現職派令。
5、最新銓敘部審定函。
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採購證照、語文檢定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如無免附)。
(二)為配合⾏政院所屬機關⼈員應徵全⾯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
(三)經初審合格者,本處得視應徵⼈員之學經歷專⻑擇優通知參加⾯試甄選,時間、地點另⾏通知,若資格不符、未獲通知⾯試或未獲遴⽤者不再通知。
(四)此副工程司A650050職缺,除正取1名外,另得增列候補2名,並以遞補同職務列等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起算3個⽉。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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