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4/10/01
有效期間
114/10/01 ~ 114/10/14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3
候補
6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三) 年滿十八歲以上。
(四)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證書者。
(五) 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二、特殊條件:
(一)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衛生所非公立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符報名資格(即需檢查項目):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合格體格檢查表(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如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則不予僱用或撤銷儲備資格。
(二)在學學生,如經甄選錄取,於僱用期間不得要求給假前往在職進修。
工作項目
一、男性收容人戒護工作(含檢身、日間與夜間勤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2)22611711轉232 鄧小姐。
※簡章及報名資料請至本所網頁下載https://www.tpd.moj.gov.tw
(一)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請於114年10月14日(星期二)前以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所收發室,非以郵戳為憑,逾期寄達或送達本所,視為資格不符,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名地址:逕寄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本所人事室收(信封務必註明姓名及參加管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人員
113/12/06 ~ 113/12/1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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