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約僱助理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4/11/11
有效期間
114/11/11 ~ 114/11/18
職務列等
約僱職務代理人300薪點(折合新臺幣41,730元)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畢業。
2、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協調溝通能力。
3、細心負責具積極熱誠服務態度。
工作項目
1、交通違規積案催收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報名人數超過4名時,先以書面審核,擇優通知面試。本次甄選正取人員1名、擇優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名),候補人員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
2、僱用期間預計至 115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若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3、配合本府全面e化之精神,採網路或Email擇一方式報名,逾期概不受理,合者擇期通知面試,未合者恕不退件及通知。
(1)網路報名者:請於公告日期截止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搜尋本職缺後點選【我要應徵】,完成相關資料填寫(含簡要自述)進行本職缺應徵,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含: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明、資歷證明等相關資料掃描PDF檔案後上傳)。
(2)Email報名者:請於公告日期截止前將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明、資歷證明等相關資料掃描PDF檔案後,Email至tao_gw7140@ gov.taipei〈以寄件日為憑〉,郵件標題請註明「應徵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約僱人員」。
4、如有報名方面疑問, 請電洽聯絡人:陳小姐,02-23658270轉766。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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