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科員

公告日期
114/12/01
有效期間
114/12/01 ~ 114/12/08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經建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法律或商學相關科系畢業。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現職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並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三) 具英語能力(如有英語檢定證明,請檢附)者尤佳。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且於報名截止當日無限制轉調情形(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投資審議、境外人士來臺及相關管考業務。 (二) 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式:請於報名期限前,⾄⾏政院⼈事⾏政總處「事求⼈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部向⾏政院⼈事⾏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部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 4、可上傳語文檢定及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並建議於簡要自述中摘要說明),但請「勿」上傳履歷表、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派令、獎懲、考績及銓審等相關資料。 5、本部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不符合報名資格。 (二)甄選/評比⽅式: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試,必要時得辦理筆試或測驗;資績、⾯試、筆試或測驗之配分,由用人單位視業務需求⾃⾏設定。 (三)候補人員候補期間5個⽉。 (四)聯絡人:王小姐(02-23212200分機8563)。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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