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法務部科員
公告日期
114/12/03
有效期間
114/12/03 ~ 114/12/15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具調任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合格實授職等不得超過本應徵職缺所列最高職等。
(三)具人事行政工作經驗尤佳。
(四)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一,且無限制轉調情形者。
工作項目
辦理人事業務(本職缺為預估缺)。
聯絡方式
(一)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且自傳不得空白,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部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本次甄選程序將採面試程序,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候補1至2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三)有關本職缺所需資格條件及工作內容等事項,如有疑義,請洽法務部人事處呂小姐【聯絡電話:(02)2191-0189分機2712】。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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