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3/12/16
有效期間
113/12/16 ~ 113/12/20
職務列等
師(三)級至師(三)級或師(三)級至師(三)級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7
候補
7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1.學歷:專科以上畢業。 2.考試: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及相關國家或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此2張證書需具關係性)。 3.具有區域教學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工作4年以上護理工作經驗,有證明文件。.具區域教學醫院以上之基層護理人員能力進階N2(含)以上,有證明文件。 5.消極條件: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定不得任用及陞遷情事。 附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1.臨床護理業務,能配合輪值三班,視業務需要分派至病房單位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通信報名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100號 聯絡人:護理部方督導、人事室 曾富美小姐 2.聯絡電話:03-3384889#5005、1151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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