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消防署科員
公告日期
114/12/15
有效期間
114/12/15 ~ 115/01/12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或警正4階至警正3階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人員。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條各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三、具有曾辦理消防緊急救護相關業務經驗者優先錄取。
工作項目
一、辦理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二、辦理緊急救護宣導、濫(誤)用救護資源精進相關業務。
三、辦理到院前五級檢傷制度推動相關業務。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推動傳染病防治、愛滋病防治及大量傷病患事件因應方案相關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考試(訓練)合格證書及消佐班結業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5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人:本署人事室熊科員,電話:(02)8196-6511、傳真:(02)8911-4271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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