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技士

公告日期
114/12/16
有效期間
114/12/16 ~ 114/12/30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交通技術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專)以上畢業,且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含)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3.未受懲戒處分、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一者。 4.工作積極認真、具溝通協調及獨立工作能力者。 5.具辦理交通運輸、汽車運輸業管理相關業務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1.汽車運輸業管理業務。 2.路檢聯稽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應徵採線上報名,請於114年12月3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於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檢視並確認「我的履歷」及「我的簡歷」內容均無誤(請務必要維護自述資料),點選【應徵職缺】功能鍵並上傳下列相關證明資料(以下資料請按順序合併掃描為1個PDF檔,上傳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並同意本所於審查資格時使用): (1)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2)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考試及格證書(官等考試【訓練】及格【合格】證書)影本。 (4)最近或符合資格條件之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任職未滿5年者,請就任職年資提供相 關資料)。 (6)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無則免附)。 2.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3.本項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備取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另如應徵者均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4.報名人員上傳之文件影本,如有僞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5.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所人事室承辦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630155分機632)。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技士
114/07/11 ~ 114/07/17
檢視
技士
114/05/05 ~ 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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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114/03/13 ~ 114/03/24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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