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

保育員

公告日期
114/12/31
有效期間
114/12/31 ~ 115/01/13
職務列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社勞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現職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並具有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社勞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3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應取得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如未取得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九條,自報到日起三年內取得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 二、負責盡職,品性端正、具服務熱誠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各類考試限制轉調之情事。。 四、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所列各項情事。
工作項目
1.兒童少年之生活照顧(含假日及夜間輪班)及安全維護。 2.兒童少年行為、就學、課業及休閒活動輔導。 3.兒童少年生活自理及自立能力養成與訓練。 4.與服務對象(家童)就讀學校、家長、網絡合作單位協調聯繫。 5.書寫個案及工作紀錄。 6.接受相關專業訓練及出席或參與相關專業督導或會議。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及與上述工作相關之業務。
聯絡方式
1.聯絡人:人事室胡小姐03-3222084-203或保育科蔡科長03-3525634-378。 2.意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事求人-我要應徵,並檢附學經歷相關訓練証明文件、考試及格証書、銓敘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公務人員履歷表等資料。 3.本案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未獲錄取者不再通知。擬錄取正取1名,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保育員
114/10/31 ~ 1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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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員
114/07/15 ~ 1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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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職務代理人
114/07/11 ~ 1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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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員
114/07/08 ~ 1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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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員
114/06/27 ~ 1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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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員
114/06/20 ~ 1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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