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駕駛
公告日期
115/01/01
有效期間
115/01/01 ~ 115/12/31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4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限中央各機關學校所屬現職之駕駛。
(二)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具有職業小客車或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詳附件甄選簡章。
二、薪俸待遇:駕駛新臺幣約38,378元至45,134元,薪點120點至170點,(依個人服務年資核定辦理,餘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等要點辦理。)
三、聯絡方式:
(一)報名應檢具資料:
1.甄選履歷表。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4.最近3年考核通知書或證明書影本。
5.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6.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7.職業小客車或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影本。
四、如有意願移撥至本署服務者,請於115年12月31日前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署總務科收,信封上註明「應徵駕駛」,逾期、證件不齊全、資格不符、非機關現職人員者,不予受理。
五、本署書面審查合格者,另行面試評選後,駕駛擇優錄取4名,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聯絡方式
聯絡人:總務科許先生,電話:02-23713261轉6200。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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