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約聘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

公告日期
113/12/20
有效期間
113/12/20 ~ 114/01/06
職務列等
聘用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25
候補
50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具下列條件之一: 1. 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2階(296薪點)至7等5階(392薪點):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護理、心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醫事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歷。 (2)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3) 具護理專科以上學歷,且具精神科護理或專職從事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經驗滿2年以上。 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2. 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3階(312薪點)至7等5階(392薪點):具上開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3. 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3階(312薪點)至7等7階(424薪點):領有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工作項目
1.依「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關懷訪視,並負責社區宣導、網路協調、資源轉介、個案討論、危機處理及行政業務等工作。 2.依衛福部「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家訪要點」進行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並提供個案及案家多元資源連結。 3.加強精神病人與社區溝通及融合,支持個案於社區中生活。
聯絡方式
徵才簡章:https://health.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05F66A1CA7A1D4FD&sms=8BB9672CAA44C336&s=2397CBCB93CBE1B8# 一、請詳閱本局徵才簡章。 二、錄取人員仍應依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備取人員係屬備用性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5 個月內,如有計畫性質相近之職缺,得自備取名冊依序進用,並依規定報府核准後,始得進用。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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