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駕駛員

公告日期
115/02/06
有效期間
115/02/06 ~ 115/04/30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1.限中央各機關學校所屬現職之⼯友、技⼯、駕駛。 2.品⾏端莊、無不良紀錄。 3.駕駛須具職業汽⾞駕駛執照。
工作項目
配合⾞輛派遣勤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承辦⼈:吳⼩姐 電話:03-3579573轉1024 請於115年4⽉30⽇(星期四)前以掛號⽅式郵寄⾄本分署,並請於信封封⾯註明「參加駕駛甄選」(⼀律通訊報 名,並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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