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課員
公告日期
115/02/13
有效期間
115/02/13 ~ 115/03/05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經建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同法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且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三、無限制調任情事者。(報名截止日起90日內限制轉調期滿者,視為符合資格)。
工作項目
一、辦理道路除草業務。
二、臨時接水接電業務。
三、路燈及道路指示牌等業務。
四、其他上級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1.本職缺為工務課課員,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恕不受理紙本郵寄應徵),意者請於115年3月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務】,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請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現任派令
(2)現任或符合擬任職務資格銓審函
(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4)最高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證書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全民英檢或採購證照等證書(無則免附)。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方式
1.本公所就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與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經甄試錄取者通知當事人並依有關規定辦理。本職缺經面試後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另行公告甄選。
2.應試人員如未達錄取標準或條件不符出缺職務需求者,得從缺另行公告甄補。另得視甄試成績列備取人員1至2名,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並以遞補本職缺為限。
3.錄取人員須俟商調及派代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若遇未能完成商調情事,則取消錄取資格。
(三)附則
1.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2.本案聯絡人:人事室 游小姐,電話:03-4775272。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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