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辦事員

公告日期
115/02/24
有效期間
115/02/24 ~ 115/03/05
職務列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社勞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 2. 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者。 3. 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者。 4. 熟稔就業服務相關法令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5. 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工作項目
1、辦理社勞行政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於115年3月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等資料之正確性);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件。3.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4.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未達五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5.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相關證明資料(無者免)。 (二)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料不全逕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 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亦得予從缺。 (四) 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人事室徐主任,03-3386179。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助理員
115/01/21 ~ 115/01/28
檢視
課員
114/12/30 ~ 115/01/06
檢視
辦事員
114/12/16 ~ 114/12/22
檢視
助理員
114/12/08 ~ 114/12/15
檢視
課員
114/10/16 ~ 114/10/27
檢視
課員
114/09/10 ~ 114/09/19
檢視
課員
114/08/12 ~ 114/08/22
檢視
助理員
114/07/25 ~ 114/08/01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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