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約僱技術員
公告日期
115/02/24
有效期間
115/02/24 ~ 115/03/03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3
候補
6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建築管理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工作項目
1.協助核算建築基地允建容積面積。
2.提供建築執照申辦相關諮詢。
3.視業務需要支援本處其他建築管理相關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建築管理處約僱技術員(二)」及白天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將下列資料影本於公告截止日17時前寄(送)達330036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人事室陳先生收(聯絡電話:03-3322101#6108) :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需填寫簡要自述,請在填表人欄位親筆簽名)。
2.身份證及最高學歷證件。
3.相關經歷證明(與本職務工作內容相關之服務證明,須註明實際工作內容)資料影本各1份(無則免附)。
4.具與機關業務相關之職業證照或專業證照(無則免附)。
(二)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甄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經甄選錄取後,如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一律取消錄取資格;如報到後發現者,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三) 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該年度12月31日止,僱用期間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新台幣38,948元,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折算酬金),僱用期滿本處得視工作表現及本處業務或預算籌編情形決定次年是否續僱。本案人員未來因編制員額補足、配合員額精簡、相關計畫不再辦理等原因,將相對減列並解僱,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 本次公開甄選錄取正取3名、並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6名,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責程度相當、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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