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學務處原資中心-校安人員

公告日期
115/02/24
有效期間
115/02/24 ~ 115/03/03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1.學經歷:大專校院畢業具學士學位以上。 2.領有教育部校安人員結訓合格證書者。 3.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尤佳。 4.對原住民族教育、活動以及原住民族學生輔導相關工作具熱忱者,可配合加班。 5.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網頁操作能力。 6.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細心耐心、善溝通協調且個性開朗。
工作項目
1.原民生迎新晚會、畢業歡送會規劃及執行。 2.辦理原鄉部落參訪。 3.原友社相關業務輔導。 4.協辦生輔組高教深耕弱勢補助。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工作待遇:依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學士級第一年36,862元/月(含勞健保),勞保、健保及勞退儲金標準依前述規定辦理,並依在職月份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工作時間:8:30-17:30需配合校安人員值班(日班8:00~20:00、夜班20:00~8:00) 聯絡方式: 1.採通訊報名方式,請檢附個人履歷、學經歷證明文件(持外國學經歷者,須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與出入境紀錄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校安證照、語文專長證明文件及自傳等資料各1份,於收件截止日民國115年3月3日(二)以前E-mail至[email protected],標題註明參加甄選職務【國立臺北大學校安人員】。 2.甄選方式:合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面試資格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3.另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2-3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本聘任案自報到日起,每年依考核結果辦理續聘(試用期3個月)。 5.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6.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或02-8674-1111分機66134陳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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