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3/02
有效期間
115/03/02 ~ 115/03/10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2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學系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三)近五年內,具教學醫院等級以上急重症護理臨床(急診室或加護病房)服務滿3 年。 (四)具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 證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五)具BLS-I(基本救命術指導員)證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六)通過英語初級以上檢定。 (七)具以下資格(歷)尤佳: 1、具ETTC(急診創傷訓練課程)、APLS(兒童高級救命術)、TNTP(外傷護理訓練課程)或NRP(新生兒高級救命術訓練課程)等證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2、具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 3、具臨床專業能力進階N3 以上之證書(明)。 4、具有客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日語及韓語等語言檢定證書(明)。 5、熟諳電腦文書(Microsoft Office 等文書軟體操作)處理能力。 (八)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第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九)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註: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護理人員如連續歇業逾2 年或領得護理師證書逾5 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近1 年內須有繼續教育積分20 點以上始得申請執業登記。(若有上述情形,須檢附前開證明文件)
工作項目
(一)配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需要全天候輪值輪休(24 小時全時輪班制)。 (二)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三)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四)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五)協調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六)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七)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九)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十)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期限:自上網公告之翌日起8 天。 (二) 報名方式: 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報名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1.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自傳不得空白。 2.應徵職缺:查詢並於本職缺勾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局得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完成授權後,後續另逕至DK: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至系統註冊後登打履歷資料並將下列附件掃描成一整份PDF 檔上傳系統: (1)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學系畢業證書,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護理師證書影本。 (4)臨床急重症護理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工作年資經歷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5)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 證書(明)影本。 (6)BLS-I(基本救命術指導員)證書(明) 影本。 (7)英語初級以上檢定證書(明)影本。 (8)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9)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曾(現)任公職,請另附最新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曾申請留職停薪或中斷年資,另檢附相關派令及銓審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11)其他相關專業及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次甄選係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行電話通知面試或測驗,不合格及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電話通知。 (四)本次甄選預定正取2 名,另擇優備取2 名(若面試後,應徵人員不適當時,本局得予酌減錄取或從缺),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即喪失資格。 (五)聯絡電話:03-3379119 分機370(洽林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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