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

電腦程式設計師

公告日期
115/03/04
有效期間
115/03/04 ~ 115/04/06
職務列等
-
職系
資訊處理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2
候補
4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學經歷: 聘三: 學歷: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 經歷: 1. 曾任軍、公、教或國、公營事業、財團法人機構相當職務一年以上者。 2. 具專業二年以上經驗或具相關證照者(證照表如附件1)。 聘四: 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 經歷:具專業四年以上經驗者。 二、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報考(含已完成報名)及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六)違反前款迴避進用規定。 四、每人限報考一單位一職缺,不得重複報名,違者不論是否錄取,一律註銷報考(含重複報考)或進用資格。
工作項目
聘三: 1. 負責系統程式(含網站建置及智慧行動裝置應用程式)設計、測試、安裝、修改及維運。 2. 負責資料庫設計、測試、安裝、修改及維運。 3. 執行系統弱點修補及測試工作。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聘四: 1. 負責系統程式(含網站建置及智慧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架構規劃、設計與開發管理。 2. 規劃與管理資料庫架構、效能與安全性。 3. 執行系統弱點修補及測試工作。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承辦人:王少君少校、朱芸葳少校 連絡電話:02-23116117#635907、635974 自動電話:02-85099419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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