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技術組員(建築工程)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3/09
有效期間
115/03/09 ~ 115/04/09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本職缺為職務代理,代理期限自 115 年 1 月 5 日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預計115 年 11 月 1 日),契約期間以職務實際出缺期間為準,當代理原因消滅時,期限即提前至代理原因消滅之日止。】 1.資格條件以下擇一符合(需檢附相對應文件)並熟諳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等業務所需法規: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具行政、電腦文書處理專業。 (2)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後,具有相關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後,具有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4)曾任本校技術士三年以上者。 2.熟練office軟體(word,ppt,excel)。 3.溝通能力佳、喜愛與人互動。 4.具積極正向工作態度,耐壓性高。 待遇:大學畢業月薪3萬7,744元起、碩士畢業月薪3萬9,901元起(另外將於進用前至本校約用人員甄審考評委員會提報職務加給審議,通過後另依本校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報酬標準表,每月支領職務加給4,400元)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五)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七)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工作項目
1.校舍修繕、維護等小型工程營繕工作單開立、執行及管控(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2.校舍新建及裝修等各項專案之勞務及工程採購招標、履約管理等綜整業務。 3.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1. 有意應徵本職務者,請務必至下列網址:https://personnel-r.ntust.edu.tw/var/file/66/1066/img/200/722597280.doc 下載填寫「約用工作人員甄選登記表」並檢附履歷表(含照片、自傳詳述、末頁簽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採購人員資格、相關技術人員檢定或證照者…等),於115年4月9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至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總務處營繕組林憶玲小姐收或E-mail至[email protected],非以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甄選登記表」填送者,恕不受理。 2. 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請務必註明方便聯絡之電話及E-mail。資料不齊全者,恕不予受理;不論是否通過資格審查,所寄資料恕不寄還。 3.本職缺得視成績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徵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有效。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技術組員(建築工程)職務代理人
115/02/09 ~ 1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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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組員(建築工程)職務代理人
115/01/14 ~ 1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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