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技士

公告日期
115/03/10
有效期間
115/03/10 ~ 115/03/23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土木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4職等以上資格,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及其他不得任用情事。
工作項目
1、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公共建設、雨水污水下水道工程、交通、水利、簡易自來水、建築管理、違章建築查報處理、公用事業、小型排水設施等業務之擬辦。 2、路燈管理事項。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進行報名,請於報名期限截止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需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另請將下列相關資料掃描成一份電子檔後上傳: 1. 考試及格證書。 2.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3. 最近1次職務派令影本。 4. 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5. 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未完整上傳前述證明文件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不另行通知補件)。 (二)符合資格條件者,本所擇優通知面試,不符合者不予通知,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三)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本職缺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人事室凌先生或林小姐,聯絡電話:03-8883118分機703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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