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審計員
公告日期
115/03/12
有效期間
115/03/12 ~ 115/04/13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會計審計
人員區分
審計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1.大專以上畢業。
2.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以上。
3.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薦任升官等考試之會計審計職系,及與會計審計職系同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各職系(財稅金融、統計及經建行政職系)考試及格,或經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得適用上開職系之考試類科及格。
(2)經銓敘審定財務職組各職系(即財稅金融、會計審計及統計職系)有案。
4.具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
6.認真負責、勇於任事,擅於溝通、協調。
7.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尤佳。
工作項目
政府審計工作。(可連結至審計部全球資訊網首頁瞭解)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請於公告有效期間內,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
2.請將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2千至3千字自傳一篇(含家世、就學過程、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經過、任事經驗、現職工作概況、個人特長、志趣、生涯願景)及3千至5千字會計審計學科研習心得報告一篇等資料依序合併存成1個PDF檔,於公告有效期間內,以電子郵件寄送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註明「應徵審計員資料」。
3.逾期或未完整提供前述相關證明文件、自傳、學科研習心得報告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條件及自傳、學科研習心得報告經審查合格者將以電話通知面談,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
4.正取1名,候補2名(視成績候補),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最長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聯絡人:人事室黄主任,電話(07)8118198分機70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審計員
114/02/25 ~ 114/03/1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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