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技佐

公告日期
115/03/16
有效期間
115/03/16 ~ 115/03/31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獸醫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職缺機關: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職  稱:技佐 職  系:獸醫 名  額:正取1名、擇優備取1名 職務列等: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工作地點:花蓮縣花蓮市 工作項目:辦理動物防疫、保護等獸醫職系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經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獸醫師證書及執業登記,且領有執業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優良證明時間需與獸醫師執業區間吻合)。 二、 具有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21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公告15日) 備  註: 一、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請於115年3月31日(含)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含自傳)後,再點選【我的應徵】將下列(二)應檢附證明文件全數掃瞄為單一PDF電子檔後上傳該系統,未上傳者,視為資料不齊不符合資格。 二、 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 應徵者履歷資料表(如附件表格) (二) 外補切結書(請務必本人親簽)(請至【花蓮縣政府人事處首頁/下載專區/人力任免科/任免】下載) (三) 專技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及格證書。 (四)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認證之畢業證書、成績單中譯本,並提供出入境資料)。 (五) 獸醫師證書。 (六) 獸醫師執業執照(正反面)及執業獸醫師2年以上「成績優良服務證明」文件(優良證明時間需與獸醫師執業區間吻合,須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 (七) 如具公務人員身分者,請檢具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最近派令影本、最近銓敍審定函影本。 三、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得視需要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 本職缺遴選方式採書面審查及面試二部分,分別占總分60%及40%,評分項目如下: (一) 經歷與學識見解(20%):包含執業經歷、績效、心得與學識見解。 (二) 專業知能(20%):包含專業領域知識、才能、課程訓練及研習。 (三) 對工作的自我期許與承諾及職涯規劃(20%):包含受評人對花蓮及台灣社會工作環境的看法與自我期許和承諾及對工作之創新及見解。 (四) 面試(40%):分析判斷能力、組織統整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反應能力及態度等。 (五) 本次甄選成績如有同分,依面試成績比序。 五、 本次甄選,正取1名,得擇優備取1名,備取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六、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工作項目
辦理動物防疫、保護等獸醫職系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人事室劉小姐03-8571746分機205 或8227431分機210。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技佐
115/02/25 ~ 1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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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115/01/21 ~ 1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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