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3/16
有效期間
115/03/16 ~ 115/03/30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交通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以上(含)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本職缺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 國內、外大學院校學士以上學位,具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有相關業務經驗者尤佳。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 國際及兩岸通航協定之策劃、研訂及推行事項。 (二) 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三) WTO、APEC及洽簽經貿協定涉及空運相關業務。 (四) 外賓禮貌性拜會之接待與安排。 (五) 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方式: 1.現職人員(採線上方式):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請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如無則提供派令)、近5年考績通知書、近5年獎懲令、語文能力檢定證明、與職務相關之訓練及進修證明及自傳,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2.非現職人員(採郵寄方式):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含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銓敘部審定函、近5年考績通知書、近5年獎懲令及語文能力檢定證明及與職務相關之訓練及進修證明),於115年3月30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綜合企劃組收,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科員職務。 (二) 甄選方式: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談及筆試,並視成績擇優錄取,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列正取1名,並得視甄選成績列候補2名,列候補期限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科員
114/03/18 ~ 1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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