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辦事員

公告日期
115/03/18
有效期間
115/03/18 ~ 115/05/04
職務列等
委任第3職等關務員3階至委任第5職等關務員1階
職系
人員區分
關務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畢業。 (二)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三) 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各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五)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在有效期限內優先考量。
工作項目
(一) 繕校、封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繕發。 (二) 財產管理。 (三) 其他關務業務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請於115年5月4日(星期一)前,於本頁面下方點選「我要應徵」,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必填,並請敘明工作經驗)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及銓審函等文件〈無須檢附考績通知書及獎勵令〉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二)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並依面試成績評比,面試採實地或視訊方式辦理;資格不符(上傳資料未備全者〈含簡要自述空白者〉,視同資格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如有疑問請電洽(02)2550-5500分機1168財政部關務署人事室陳小姐。 備註: ※經普通考試、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依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5條規定,以關務員3階本俸1級(新臺幣49,420元)起敘,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提敘俸級。 ※另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須以關務人員任本官階辦理之年終考績,始得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例如:某甲經普通考試及格,初任委任關務人員後,需再以關務員3階辦理之年終考績,達2年列甲等或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始得陞任關務員2階(委任第4職等)。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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