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書記

公告日期
115/03/18
有效期間
115/03/18 ~ 115/04/07
職務列等
委任第1職等至委任第3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2
候補
-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一) 經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並具委任第一職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經銓敘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至報名截止日止亦無限制轉調情形。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 (三) 熟諳電腦文書作業。 (四) 甄選對象不含現職或離職警察人員,亦不含現職服務於警察機關之人員(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亦不符資格)。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本總隊綜合行政相關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5年4月7日(星期二)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請同意授權本總隊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 (二) 完成授權後,至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現職派令、現職銓敘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語言能力檢定證明(無則免附)及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等資料掃描檔。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 經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並視成績增列備取人員若干名(不超過職缺數2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資格不符及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倘應徵人員均不適當,得予從缺。 (五) 聯絡人及電話:羅小姐(07)372-0343*5662。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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