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駕駛
公告日期
115/03/21
有效期間
115/03/21 ~ 115/05/2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澎湖縣
條件資格
(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現職工友(含技工、駕駛)。
(二)國中(含)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領有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且無被吊扣等違規情形。
(三)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
(四)需公立醫院最近三個月內體檢合格者。
工作項目
(一) 駕駛警備車、勘驗車、其他公務車輛,及車輛清潔保養維護工作。
(二) 公文遞送及長官交辦事項。
(三)須配合勤務於夜間或休息、例假日出勤。
(四)待遇依技工工餉薪點120~170,月支報酬新臺幣33,190~39,270元;另加「離島地域加給」新臺幣9,790元。
聯絡方式
(一) 有意者請自行影印公文附件,或逕自本署網站(http://www.phc.moj.gov.tw)最新消息,自行下載列印。
(二)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0日止,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詳如附件簡章五),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309號,封面註明「參加駕駛甄選」,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資格條件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擇期通知參加面談,經甄選錄取正取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並依本署通知到職任用;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退件;備取者後補期間為6個月。
(四)聯絡方式:本署總務科長楊小姐,聯絡電話(06)9211699分機20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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