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3/23
有效期間
115/03/23 ~ 115/04/05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3
候補
5
工作地點
宜蘭縣
條件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情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請應考人檢附最近1個月內個人現戶戶籍謄本,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及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四)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 (五)應考人應具備資格: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 2、應具有護理師可執業登記,並具下列臨床護理之相關工作累積年資3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115年6月17日(星期三)止。 (1)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師。 (2)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 (3)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 3、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年資計算方式詳見簡章第陸點、二、(六)、2、(11)及(12)。
工作項目
承辦學校衛生護理業務、行政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簡章資料及相關訊息請逕至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介聘甄選(https://www.ilc.edu.tw/)、宜蘭縣115年度所屬各級學校新進醫事人員(護理師)聯合甄選系統(https://exam.ilc.edu.tw)下載使用。洽詢電話:宜蘭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03-9251000轉2638,李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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