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助理教授

公告日期
115/03/23
有效期間
115/03/23 ~ 115/04/07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教育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公告本校甄聘行政警察科「行政法學與警察法規」專任助理教授1名,本校進用師資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1條助理教授應具備資格第一項「具有博士學位」;且具教育部核發之助理教授以上證書(或錄取公告次日起一週內可以補繳交)者。 (二)博士學位論文或升等著作應與任教科目相契合。 (三)考量本科缺乏行政法及警察法規師資,爰本次進用之教師,以曾教授過上述課程或具有相關專業背景者尤佳。 (四)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之任用限制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1條不得任用情事。 (五)新聘教師經聘任後,須於本校行政警察科兼辦行政及主辦教學研討工作5年。
工作項目
辦理本校行政警察科教學工作、兼辦行政及主辦教學研討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等事宜。
聯絡方式
本校行政警察科 溫助理教授 (02-22303673)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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