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

稽查員

公告日期
115/03/24
有效期間
115/03/24 ~ 115/04/07
職務列等
約僱5等(38,948元)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具公務機關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相關證件、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公職等規定之情事。 (三)本職缺歡迎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身分者參加甄選(請檢附相關證明)。
工作項目
(一)就疑似違規事件,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蒐集事證、通知旅行業或導遊人員陳述意見,及辦理行政處分作業。 (二)接獲遊覽車駕駛、旅行業者或旅行業公會等檢舉,至旅行業查核業務營運情形。 (三)協助稽查業務,與觀光團緊急事故通報及大陸觀光團通報業務。 (四)依本署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通報中心接獲旅客申訴旅行業或導遊人員違規案件,辦理查處作業。 (五)旅展查核及個資安全檢查,及協助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觀光行銷推廣活動相關業務。 (六)旅行業籌設、各項變更登記及管理系統登記資料檢核,與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從業人員之管理、異動及查詢業務。 (七)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催辦及旅行業相關政策宣導業務。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應檢具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自行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查閱及下載填寫。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國民身分證掃描檔:僅供查驗身分用。 4.相關檢定證照或工作經歷證明。 應徵者請上傳相關證件及檢附前述報名資料,並註明通訊地址與上、下班時間聯絡電話,於115年4月7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投遞,其他報名方式或逾期均不受理。網址: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RESUME_N/WANTLogin.aspx) (二)其他相關規定: 1.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掃描檔,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先以書面審查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人員資料恕不退件。 4.僱用期間: 自報到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本職缺應辦理考核作業,考核結果得作為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 5.僱用報酬:280薪點(新臺幣38,948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6.本職缺正取1名,得增列候補1名至2名;若甄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3個月離職者)有效。錄取名單公告於本署行政資訊網。 7.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洽(02)2349-1500分機8817王小姐(人事單位);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問題,請洽(02)2349-1500分機8240廖小姐(用人單位)。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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