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

服務員

公告日期
115/03/24
有效期間
115/03/24 ~ 115/04/10
職務列等
約僱5等(38,948元)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具公務機關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2.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相關證件、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公職等規定之情事。 3.本職缺歡迎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身分者參加甄選(請檢附相關證明)。
工作項目
於旅遊(客)服務中心及國內各機場辦理下列事宜: (一)受理與檢核大陸觀光團入出境通報,處理現場突發事件及配合政策或其他臨時交辦業務辦理相關事宜。 (二)國內外旅客入出境協助、旅遊諮詢、遊程安排、代訂旅館、航站設施指引、航情答詢等服務提供及貴賓接待事宜。 (三)旅客來臺觀光相關行政事務及與駐機場相關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四)辦理來臺旅客意見調查、旅遊文宣資料管理與觀光行銷宣傳資料之彙整、統計及分析事宜。 (五)協助觀光行銷推廣活動專案規劃、執行,推廣服務優化與創新。 (六)服務櫃台維運兼旅遊諮詢及人員招募、職能訓練與管理。 (七)其他觀光行政相關事務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應檢具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自行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查閱及下載填寫。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國民身分證掃描檔:僅供查驗身分用。 4.相關檢定證照或工作經歷證明: 檢附下列檢定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文件之一: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英語能力測驗聽力測驗達75分、口試達 S2+;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檢定測驗相當程度之等級。 應徵者請上傳相關證件及檢附前述報名資料,並註明通訊地址與上、下班時間聯絡電話,於115年4月1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投遞,其他報名方式或逾期均不受理。網址: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RESUME_N/WANTLogin.aspx) (二)其他相關規定: 1.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掃描檔,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先以書面審查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人員資料恕不退件。 4.僱用期間: 本職缺為現缺,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本職缺應辦理考核作業,考核結果得作為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 5.僱用報酬:280薪點(約折合新台幣38,948元。如遇行政院通案調整薪點折合率,逕以最新規定計之),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6.本職缺列正取1名,視徵才情形得列候補2名;若甄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3個月離職者)有效。錄取名單公告於本署行政資訊網。 7.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洽(02)2349-1500分機8817王小姐(人事單位);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問題,請洽(03)398-2956分機 陳小姐(用人單位)。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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