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3/24
有效期間
115/03/24 ~ 115/04/10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6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竹縣
條件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ㄧ者,且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2.具有教育部認定之公、私立護理專科學校以上畢業。 3.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 4.具有與本院同級地區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工作2年以上經驗,有證明文件。 附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護理專業服務工作:須同意配合護理部工作調派及業務推展2.視臨床業務需要輪值三班。
聯絡方式
1.參與甄試人員請檢附履歷表(內貼2吋半身照片並註明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符合應具之資格條件務必詳實填寫),經本人簽章及註明白天連絡電話,並請備齊下列「應繳資料」,於115年4月10日公告截止前以掛號郵寄至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1段81號人事室王專員收。 聯絡電話:03-5962134#126。(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並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師(三)級護理師及聯絡手機】 2.報名應繳資料(請用A4影印裝訂): (1)最近二年考績通知書及獎懲資料(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考試及格證書(4)護理師證書(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6)服務證明正本(具有與本院同級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工作2年以上經驗) 3. 甄選程序: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通知筆試與面試,不符合者恕不通知。 4. 甄試方式:專業科目筆試(70%)、口試(30%),錄取標準:筆試或口試其中一科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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