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助理員
公告日期
115/03/25
有效期間
115/03/25 ~ 115/04/07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文教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無限制轉調之情形,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四)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
工作項目
(一)秉承實習主任之指示,辦理有關業務。
(二)辦理各項技能檢定之業務。
(三)辦理專門學程校內、外各項競賽之業務。
(四)辦理專門學程學生職場實習及參觀之業務。
(五)辦理綜合高中宣導研習業務。
(六)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七)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業務。
(八)協辦產學合作及科技大學業師協同教學業務。
(九)辦理專門學程之成果展覽計畫。
(十)協助辦理專門學程畢業生升學就業之追蹤。
(十一)執行綜合高中學程補助款業務。
(十二)處理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於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並請上傳身心障礙證明,惟如經審查履歷資料仍無法確認限制轉調期限、升官等訓練及格資料、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足以影響判斷應徵者資格者可另要求檢附相關證明。未於線上報名或僅以紙本投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聯絡人:鄧小姐 (聯絡電話:02-29684131轉611)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件未於2日內補齊、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通知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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