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3/25
有效期間
115/03/25 ~ 115/04/08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且現職委任第5職等或警佐1階以上合格實授者。 二、具警察官或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 三、具1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者或具辦理預防調查業務經驗者為優先。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情事。
工作項目
一、辦理消防法有關防火管理、服勤人員等相關業務。 二、調查鑑定科通報火災報告案件、長照機構等火災案例相關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工作。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考試合格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3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電話:(02) 8196-6511熊科員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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