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監察院約聘職代
公告日期
115/03/26
有效期間
115/03/26 ~ 115/04/17
職務列等
無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法律、政治、公共行政、財經相關學系(所)畢業(含修習輔系)尤佳。
2.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具有公文撰稿、處理行政事務工作及電腦操作應用能力。
2.具對外溝通協調能力、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任事。
3.具有從事法制、訴訟、行政爭訟之公職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本職缺屬職務代理人性質,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7年4月17日或被代理人回職復薪之前1日止。支六等一階280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38,360元
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5年4月17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訂115年4月下旬或5月上旬在本院舉行(日期確定後另行通知)。
(三)甄選內容:見本院網頁公告(首頁-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
(四)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請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學歷證書、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約聘職代(留停)甄選」,以掛號郵寄:100216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監察院人事室許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非以掛號郵寄者均不予受理,另所寄送之應徵書面資料均不退件。
(五)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合格者,擇工作經驗、專業知能符合本院需求者通知來院參加面試,並依面試結果作為評比依據。
(六)甄選結果:依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1名,並酌列備取人員1至2名。列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七)洽詢電話:(02)23413183分機686許小姐或176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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