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約聘專員
公告日期
115/03/27
有效期間
115/03/27 ~ 115/04/08
職務列等
聘用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者,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 具備Windows Office與ODF工具等電腦文書處理及一般資訊運用能力。
四、 認真負責、配合度高,具服務熱忱及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工作項目
一、辦理僑民處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學經歷、自傳、手機及住家聯絡電話)、身分證、學經歷證明正反面影本,男性需另繳退伍證書或兵役證明影本(請一律以A4紙張裝訂成冊),於115年4月8日下午5時前送達(逾期視同放棄)臺北市徐州路5號15樓僑務委員會僑民處北美科羅小姐收,並請於封面註明「應徵僑民處約聘專員」。證件不齊或報名逾時均不予受理。
二、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時請攜帶學歷及身分證件雙證件正本查驗,驗畢當場歸還),不合者恕不通知。所送報名資料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請勿寄送正本。
◎備註:
一、 本職缺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職務代理人。聘用期間視被代理人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為準,自人員核錄報到之日起至115年10月15日止,惟代理理由消失時,聘用人員應無條件解聘。另本會定期辦理工作考核,如考核結果不佳,將提前終止聘用契約。
二、 如無合適人選本會得不錄取人員,另本職缺得視需要依規定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三、 聯絡人:僑務委員會僑民處,電話(02)2327-2839羅小姐。
四、 聘用薪點:聘用328薪點(約新臺幣45,624元)。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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