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

約僱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3/27
有效期間
115/03/27 ~ 115/04/05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專科(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情事之一者及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五)無「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21條第1項之情形者。 (六)不曾有下列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情事之一: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工作項目
(一)推動學校衛生保健工作及負責學校緊急救護工作。 (二)主持學校健康中心事務、定期測量學童身高體重、視力測量、檢查頭蝨、辦理及協助預防接種事項。 (三)辦理學生視力保健、口腔保健並追蹤缺點矯治事項。 (四)負責學校傳染病防治事宜。 (五)負責管理記錄學生健康資料並製作健康統計報表及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本校人事室聯絡電話:(02)23913122分機261或260;聯絡人:黃書記、陳主任 本校學務處健康中心聯絡電話:(02)23913122分機225或226;聯絡人:黃護理師、簡護理師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職務代理人
115/03/16 ~ 1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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