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3/27
有效期間
115/03/27 ~ 115/04/08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學士學位者。 (二)具備政府補助計畫等行政工作經驗為佳。 (三)具基本電腦 office 等文書處理能力。 (四)細心負責、積極主動且具溝通協調與互助合作精神。 (五)熟悉學校行政體系與事務者為佳。 (六)身心障礙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優先考量進用。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等相關業務。 (二)審查產學合作計畫案等相關業務。 (三)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會議及維護等相關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辦理,本職缺以學士學歷敘薪,月薪35,609元。
聯絡方式
*應徵方式: (一)履歷表(請下載範本依格式填寫;網址:https://reurl.cc/NNQdmq),請務必正確填寫可供聯絡之通訊電話,如資料不全或有誤致無法聯絡,請自行負責。 (二)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三)經歷證明影本(如服務證明)。 (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 (五)報名時間與方式: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8日止,請於時限前將相關文件合併為1個PDF檔後寄送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應徵研發處職務代理人,逾期恕不受理)。 *甄選方式: (一)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複審(面試及測驗),不符資格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二)複試包括面試(佔70%)及測驗(佔30%,含公文寫作及電腦文書處理等)。 (三)視甄選成績得增列候補名額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 (四)新進人員應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成績及格正式僱用。 (五)本職缺係代理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組助理員職務,職務代理期間自報到日起至人員補實到任前1日止或僱用原因消失前1日止,並以1年為限,倘代理原因消失,受僱人員應無條件解僱。 *聯絡電話:研發處楊小姐(02)2322-6224。 *備註: (一)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三)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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