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輔導員

公告日期
115/03/30
有效期間
115/03/30 ~ 115/04/13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詳見簡章
工作項目
一、規劃及執行人才永續產學共育方案。 二、職涯課程、職涯探索及產業交流活動。 三、辦理畢業生流向調查專案。 四、彙整校級會議及學務資料等研考類報告。 五、辦理中心營運相關行政事務。 六、協辦跨領域職涯培訓計畫。 七、協辦校園徵才系列活動。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5年4月13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聯絡人:02-33661831,周小姐。 另請上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職務派令及現職銓敘審定函、語言檢定證明及近5年考績、獎懲資料等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資料不全者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 本校甄選程序:由人事室收件、初審基本任用資格後,送交用人單位就職缺專業需求在合於初審之全部或再篩選部分人員通知辦理面試(或加業務測驗),辦畢送回提職員甄審會審議,再送校長核圈。(甄選進度及結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徵才公告之甄選進度。) 三、 預估缺,自115年5月11日起出缺。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而非依交通行政機關銓審有案之官職等級直接核敘。 ※參加甄選之非現職人員,需俟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確定錄取。但自舉行高普考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期間,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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