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3/30
有效期間
115/03/30 ~ 115/04/08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或委任第5職等
職系
經建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升官等訓練合格),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人員。 (二)據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學士以上學歷。 (三)最近5年考績考列3年甲等以上尤佳。 (四)具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其他語言取得相關機構認證資格者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
工作項目
(一)辦理國際觀光宣傳推廣。 (二)接待國際觀光機構重要人士、旅遊媒體與業者。 (三)本署駐外辦事處業務聯繫執行。 (四)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銓敘部最近一筆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現任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繳交現任工作證明書)、語言能力證明等】完整上傳。 (二)資料不全、以紙本投件或不符公告所列資格條件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第1階段筆試,通過筆試者再另行通知第2階段面試,本職缺列正取1名,視徵才情形得列候補1名,候補期間自本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及函復,另約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連絡電話:02-23491500#8432 許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科員
115/03/09 ~ 1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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